社交电商法律服务风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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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法律服务风险探讨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商品及服务的多样化,电子商务的模式也在不断地创新。从早期的传统平台型电商(人找货,即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搜索商品进行购买),到如今的新型社交型电商(货找人,即推广者认为消费者需要某个商品而主动向其推荐),电商的商业模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社交电商法律服务风险探讨插图

同时,社交电商行业欣欣向荣,某研究机构在其发表的《2018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中称我国社交电商的规模已经超过一万三百多亿元,并保持迅猛的发展势头。但从事实情况不难发现,一边是行业的迅猛发展,一边是政府频繁对违法违规的社交电商公司开出罚单,其中不乏巨额罚款。由于社交电商相对于传统电商来说,其主要的风险点是有明显的区别的。笔者目前担任多家社交电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在为社交电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经验,现归纳以下法律服务要点,供大家参考。

只要通过微信传播产品或服务信息并完成交易的,就叫微商或社交电商。有人则认为,通过微信并以招代理为主的模式仅能称为微商,而通过微信以向消费者推广产品或提供服务为主的模式叫社交电商。笔者更赞同后者的观点,即社交电商是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推广、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社交电商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导购模式、拼团模式和内容模式、微商模式。

导购模式,通过社交软件为电商平台或电商经营者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者会员资格。该模式的代表有云集、花生日记等。

拼团模式,以在购买商品时必须通过社交软件发送链接等等方式与第三人一起购买才得到一定的优惠的模式。该模式的代表有拼多多、京东拼购等。

内容模式,通过发表高质量内容,打造意见领袖形象,吸引积攒粉丝的同时增加粉丝信任度和粘性,再以多样化的内容驱动成交。该模式的代表有小红书、抖音。

微商模式,通过设计多种代理级别,按高门槛的进货价低,低门槛的进货价高的方式,高门槛代理通过购买一定价值的货物后向低门槛代理销售赚取货物价格级差或介绍同级代理赚取介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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